2026年5月26日,山东省枣庄市龙一慧女士收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F院(2025)鲁040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,她一愣住了:判决书判决一,原告尹作恩和被告龙一慧、枣庄市金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《合作协议书》无效;二,确认原告尹作恩投资分成数额为7377731.22元,被告枣庄市金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、龙一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作恩支付。(图一:原告《民事诉状》)

图一:原告《民事诉状》
这简直是难以置信,双方签订的《合作协议书》原告要求确认有效,被告也没有要求撤销,F院判决无效,这是F院的权利,你说无效就无效吧!那第二项原告起诉书要求支付金洲商业广场452.81平方米抵工程款房屋对应的价款1992364元。可是,F院却判决七百多万元,这是怎么回事? (图二:《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F院(2025)鲁040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》




图二:《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F院(2025)鲁040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》
难道是原告起诉时忘了其他事项?果然在判决第二页找到了F院给原告补充的诉讼请求。“尹作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,依法确认原、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《合作协议书》有效;2,确认原告投资分成数额9152614元;……”怎么出来个9152614元?原告诉讼请求不是1992364元吗?那么这个9152614元是哪里来的呢,我们在原告《民事诉状》中没有找到,查了第一次庭审笔录没有查到,我们又查了第二次庭审笔录也没有查到,当查到2026年3月26日第三次庭审笔录时看到第二页中,原告陈述他二到八项数额是8182544元时,法官(审判员)提醒原告:
“你方是否将确认应得的投资分成款9195614元作为补充你们的诉请?”原告:“是的”。从这里可以看到,法官对原告多么关照!他在帮助原告补诉求,并非是原告本意,因为原告清楚,他没投资,没有参与经营管理,没有资格分得9195614元,所以原诉状中只提出来1992364元。既然法官发了话,原告还有不同意的?法官出了主意,法官当然也要帮忙到底,所以诉求1992364元判决7377731.22元。真是所判非所诉!
龙一慧不明白,台儿庄人民F院法官对原告真负责任,还可以代替原告增加诉讼请求?还是某些法官别有用心,枉法裁判?据龙一慧介绍,台儿庄人民F院就是颠倒黑白,原告尹作恩根本没有投资,没有参与经营管理,证据不足,事实不清,她已依法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上诉,希望上级F院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依法纠正台儿庄区人民F院违法判决。同时,也希望广大网民在评论区留下你们宝贵意见!








